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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翻译类禁用词

    1、在新闻稿件中涉及如下对象时不宜公开报道其真实姓名:
  (1)犯罪嫌疑人家属;
  (2)涉及案件的未成年人;
  (3)涉及案件的妇女和儿童;
  (4)采用人工受精等辅助生育手段的孕、产妇;
  (5)严重传染病患者;
  (6)精神病患者;
  (7)被暴力胁迫卖淫的妇女;
  (8)艾滋病患者;
  (9)有吸毒史或被强制戒毒的人员。
  涉及这些人时,稿件可使用其真实姓氏加“某”字的指代,如“张某”、“李某”,不宜使用化名。
  2、对刑事案件当事人,在法院宣判有罪之前,不使用“罪犯”,而应使用“犯罪嫌疑人”。
  3、在民事和行政案件中,原告和被告法律地位是平等的,原告可以起诉,被告也可以反诉。不要使用原告“将某某推上被告席”这样带有主观色彩的句子。
  4、不得使用“某某党委决定给某政府干部行政上撤职、开除等处分”,可使用“某某党委建议给予某某撤职、开除等处分”。
  5、不要将“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”称作“全国人大副委员长”,也不要将“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”称作“省人大副主任”。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委员,不要称作“人大常委”。
  6、“村民委员会主任”简称“村主任”,不得称“村长”。村干部不要称作“村官”。
  7、在案件报道中指称“小偷”、“强奸犯”等时,不要使用其社会身份作前缀。如:一个曾经是工人的小偷,不要写成“工人小偷”;一名教授作了案,不要写成“教授罪犯”。
  8、国务院机构中的审计署的正副行政首长称“审计长”、“副审计长”,不要称作“署长”、“副署长”。

  9、各级检察院的“检察长”不要写成“检察院院长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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